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时间:2017-08-28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校,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科技大学,英文全称:“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4;考点代码:4314;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
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湖南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设有90个本科专业,涉及理学、工学、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拥有8种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及“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权资格。并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和高校教师硕士工作。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制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招考方式、收费标准,培养形式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拟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宣传和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督查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研究生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联系方式、传真:0731-58291000,学校网址:http://www.hnust.edu.cn,研究生院网址:http://graduate.hnust.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政策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16]68号文件规定发放。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在岗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组考、招生宣传和复试、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监考、组考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组考的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组考、复试、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研究生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试卷、答卷、及有关文件资料。对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当事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报名与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并到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经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相关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学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第二十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第七章 命题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进行自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且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命题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学校不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八章 组考和评卷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间以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教育学、历史学、体育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会计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评卷结束后,将自命题科目成绩上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九章 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复试程序按当年制定的复试录取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标准参照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进行调剂,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
第三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等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提前在学校和学院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提前在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第十 一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研究生院主页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校,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科技大学,英文全称:“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4;考点代码:4314;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
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湖南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设有90个本科专业,涉及理学、工学、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拥有8种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及“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权资格。并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和高校教师硕士工作。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制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招考方式、收费标准,培养形式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拟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宣传和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督查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研究生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联系方式、传真:0731-58291000,学校网址:http://www.hnust.edu.cn,研究生院网址:http://graduate.hnust.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政策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16]68号文件规定发放。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在岗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组考、招生宣传和复试、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监考、组考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组考的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组考、复试、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研究生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试卷、答卷、及有关文件资料。对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或当事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报名与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并到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经学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相关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学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第二十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第七章 命题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进行自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且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命题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学校不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八章 组考和评卷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间以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教育学、历史学、体育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会计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评卷结束后,将自命题科目成绩上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九章 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复试程序按当年制定的复试录取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标准参照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进行调剂,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
第三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等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提前在学校和学院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会提前在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第十 一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研究生院主页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