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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为贯彻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促进实践教学有效开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实践教学的目标与任务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了解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教育改革的基本趋势和企业生产的过程与岗位能力需要;学习优秀教师的教育教学方法与经验,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与技能,提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学习模范班主任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经验,养成从事班主任工作的基本素质与能力;了解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教育创新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的时间要求
实践教学的时间累计为一学年,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与教育研习等环节。教育见习在第一学年进行,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在第二学年进行。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实践教学应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企业分别进行,学校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企业实习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三、实践教学的方式与内容
实践教学可采取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企业实习、微格教学、教育调查、行业企业调查、课例分析、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等多种形式;时间安排上可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段实习等。
(一)教育见习
教育见习的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过程和企业生产过程,学习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从事教育工作的兴趣。
教育见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参观学校和企业,观摩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听课,参加教育管理专家与教学一线名师的专题报告或讲座,参加主题班会,参加市级或区级教研活动,体验和感受教师的工作和学校生活。
在教育见习过程中,本科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听课应不少于4节,本科为非师范类专业和跨专业学生听课不少于6节。公开课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参加市级或区级教研活动应不少于1次,参加主题班会不少于1次,参加专题报告或讲座的不少于2次。
(二)教育实习
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过程和企业生产过程,学习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教育教学方法,思考教育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了解教育评价的方式及方法,有目的开展相关案例的搜集与分析。
1.教育实习的准备
培养院校应与实践基地共同做好入驻实践基地前的动员工作,听取实践基地负责人和实践基地导师的情况介绍,帮助学生了解基地现状和学科课程教学的情况;帮助学生研究教材、备课、撰写教案和试讲;鼓励学生参与学科教学拓展课程的开发与培育。要求学生有重点地观摩教学公开课和主题班会,熟悉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要求。
2.教学实践
学生在实践基地导师和校内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开展教学实践工作。认真听课,每周听课应不少于4节;认真编写教案,精心试讲。独立讲授新课应不少于6节;授课前需经实践基地导师的批准;课后要认真评课,集体讲评次数应不少于2次;参与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及阅卷等工作;积极参加实践基地的教研活动和学生的综合活动。
3.班主任实践
学生应认真参加班级集体活动,了解学生和班级文化,熟悉班主任工作实践,参与集体或个别学生教育工作(如家访、班干部工作);认真搜集和分析相关案例;独立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应至少组织2次班级集体活动,如主题班会、报告会、团会、中队会等。
4.调查报告或学位论文材料的收集
学生结合教育实习内容或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收集相关实践案例、调研材料和参考素材等,为撰写调查报告或学位论文做好准备。
(三)教育研习
教育研习的目的是通过对教育实习的系统总结和反思,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学生应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教育实习总结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收获与困惑、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和努力方向等。
(四)企业实习
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企业实习可采取企业调查、企业实习、企业现场教学等实践形式,使学生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过程和岗位能力需求,注重培养学生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生产资源和企业文化转化为课程与教学资源的能力。
四、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与保障
1.各培养院校应精心组织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工作应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实践内容、时间安排、考核评定等内容。
2.各培养院校应加大对实践教学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教学设施(备),为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撑。
3.各培养院校应与实践基地共同组成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
4.各培养院校应成立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导师组,负责学生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过程的指导、监控和教育实践的总结工作。
5. 各培养院校应建设一定数量、稳定的和区域分布合理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实践基地应具有一支较高水平的教师队伍、较好的教科研力量和工作生活条件,具有较为系统的培养计划和规章制度。
6. 各培养院校应按程序聘请实践基地有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或企业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实行校内导师与实践基地导师共同负责指导的双导师制。原则上每位实践基地导师指导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3人。
7. 各培养院校应认真组织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定,由实践基地和导师组共同为学生评定成绩。
五、其它
各培养院校可根据本《基本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领域(方向)实际的实践教学工作具体要求,并作为实践教学评价工作的基本标准。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7 年6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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