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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本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科大政发〔2010〕82号)及学校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现有教学资源、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协调、规范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相关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做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查、选拔、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指标比例
      第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人数和比例实行指标控制,转出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转入学生总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20%以内,留(降)级转专业者占用转入年级该专业的转入指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如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 学生确有某种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
      (三)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做适当的专业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一) 二年级第二学期及以上者;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及其他特殊类招生且规定不得转专业者;
      (三)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四) 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五) 跨大类转专业者(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六) 尚有公共基础课、转入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不及格者;
      (七)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八) 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而受处分者;
      (九)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以退学者;
      (十) 无正当理由者;
      (十一)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凡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 指标分配。教务处于第16周将《湖南科技大学转专业指标》发放到各学院,学院在审核时不得超过规定的转出、转入指标。
      (二) 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 学院审核。
      1、申请转专业学生于第17周星期五前将经财务部门、转出学院审核后的《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转入学院。
      2、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选拔方案,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于第19周星期五前将《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转专业情况汇总表》统一报送教务处。
      (四) 学校审批。教务处将于每学期第1周对学院报送的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 报到学习。教务处于每学期第2周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单位和学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出、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转入专业报到学习。
第六章  学分修读与认定
 
      第八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在原班级学习并遵守校纪校规,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拟转入专业已开设课程中,尚有未修课程超过20学分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对尚有未修课程未超过20学分者,学院可根据考核情况及专业特点等提出留(降)级初步意见,经学校研究后确定转入年级。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能毕业,其他学习要求也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两周内,应当完成学分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如下:
      (一) 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转出专业课程学分等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时,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学分。
      (二) 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内容、难易程度相近的,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教务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摘抄湖南科技大学教务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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